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授权事项的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于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按照税法规定,陕西省人民政府提出《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授权事项方案》,已于2020年7月30日陕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现予以公布。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8月24日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授权事项的方案
为了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的授权规定,统筹考虑我省应税资源的品位、开采条件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制定《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授权事项方案》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税额)的,相关税目资源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税额)按《陕西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规定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六个资源税税目,地热、矿泉水、石灰岩、砂石、其他粘土应税矿产品实行从量计征;天然卤水应税矿产品实行从价计征。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七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减免资源税: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矿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重大损失的,损失超过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50%(含50%)以上的,自遭受重大损失次月起,连续12个月减征资源税50%。纳税人申请减征当年资源税,由省级财政、税务部门核准,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由省级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认定。
(二)纳税人开采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伴生矿资源税减征50%,没有分开核算的,按主矿适用税率计征资源税。伴生稀有贵金属不予减免资源税。
纳税人开采低品位矿,减征资源税50%。
(三)纳税人利用尾矿提取矿产品的,免征资源税。
同时符合上述(一)(二)条减免情形的,纳税人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不能叠加使用。
四、地热、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和地热回灌由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认定和核定。
五、财政、税务与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建立工作配合机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及时共享涉税信息,切实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
本方案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陕西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附件
陕西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序号税目征税对象税率1能源矿产(4个)煤榆林市原矿10%选矿9.5%延安市原矿10%选矿8%宝鸡市、咸阳市原矿8%选矿7%铜川市、、渭南市、韩城市、汉中市、安康市、商洛市、西安市、杨凌区等其他市区原矿6%选矿5%2煤成(层)气原矿1%3石煤原矿4%选矿3%4地热居民生活
原矿
(回灌)1元/立方米原矿
(未回灌)2元/立方米其他行业原矿
(回灌)2元/立方米原矿
(未回灌)4元/立方米特种行业原矿
(回灌)4元/立方
米原矿
(未回灌)10元/立方
米5-9金属矿产(17个)黑色金属(5)
铁原矿8%选矿4%锰原矿2%选矿1.5%铬、钛原矿5%选矿3.5%钒原矿7%选矿5%10有色金属(12个)铜原矿8%选矿4%11铼原矿2.5%选矿2%12铌原矿2.5%选矿2%13-14锑、汞原矿2.5%选矿2%15钴原矿2.5%选矿2%16-17铅、锌原矿8%选矿3.5%18镍原矿8.5%选矿4%19铝土矿原矿9%选矿3%20金原矿6%选矿4.5%21银原矿3.5%选矿2%22非金属矿产(43个)矿物质类(25个)高岭土原矿4%选矿2%23石灰岩原矿3元/吨选矿24磷原矿8%选矿6%25石墨原矿6%选矿3%26萤石原矿6%选矿4%27硫铁矿原矿4%选矿3%28自然硫矿原矿8%选矿6%29蓝晶石原矿3%选矿2%30脉石英原矿4%选矿2.5%31菱镁矿原矿5%选矿3.5%32海泡石粘土原矿5%选矿3.5%33长石原矿3%选矿2%34芒硝原矿2.5%选矿2%35膨润土原矿3%选矿2%36滑石原矿3%选矿2%37硅灰石原矿5%选矿2.5%38毒重石原矿5%选矿2.5%39蛭石原矿4%选矿2%40方解石原矿2.5%选矿2%41石棉原矿5%选矿3.5%42石膏原矿5%选矿3.5%43重晶石原矿3%选矿2%44红柱石原矿2.5%选矿2%45透辉石原矿2.5%选矿2%46其他粘土(水泥配料
黄土、水泥配料粘土
、砖瓦粘土、陶粒用粘土)原矿
2元/立方米
选矿47岩石类(16个)花岗岩原矿2.5%选矿2%48大理岩原矿3%选矿2%49石英岩原矿4%选矿2.5%50板岩原矿2%选矿1.5%51玄武岩原矿3%选矿2%52闪长岩原矿3%选矿2%53凝灰岩原矿4%选矿2.5%54-58橄榄岩、蛇纹岩、
辉绿岩、片麻岩、
砂岩原矿5%选矿3.5%59麦饭石原矿3%选矿2%60白云岩原矿5.5%选矿4%61页岩原矿5%选矿3.5%62砂石原矿2元/立方米选矿63宝玉石类(2个)玉石原矿6%选矿4%64玛瑙原矿5.5%选矿4%65水气矿产(1个)矿泉水
原矿
4元/立方米66-67盐(2个)钠盐、钾盐、镁盐、锂盐选矿4%天然卤水原矿6%
备注:
1、原税目红粒石对应第44项、瓦板岩对应第50项、矿井盐对应第66项、湖盐对应第67项税目税率;
2、居民生活是指用于居民取暖、农业养殖等;其他行业是指用于事业单位养殖、商业、工业等;特种行业是指用于洗浴、温泉旅游等;
3、地热回灌:指开采地下水并提取蕴藏其中的热能后,将水重新回注地下的技术,可保持采储平衡,充分利用能源和减少地热流体直接排放对环境的影响;
4、减免政策中,稀有贵金属是指金、银、铂、钯、铑、钌、铱、锇、锂、铷、铯、铍,钛、锆、铪、钒、铌、钽、钼、钨,镓、铟、铊、锗、铼、硒、碲、钪、钇、镧、钫、镭、钋、锕、钍、镤、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