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关于公布首批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名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的规定,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等首批29家企业符合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条件,予以颁发《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准予在中国境内经营无船承运业务。现将企业名单公告如下:

北京市: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

海虹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上海锦海捷亚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上海市:中外运上海(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海华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上海龙飞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上海锦海捷亚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上海铁洋多式联运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诚国际船务代理有限公司

上海永丰货运有限公司

嘉宏国际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深圳市联合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中辉国际运输服务公司

深圳市优先船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森邦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深圳彩联储运有限公司

深圳市兆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联合雅达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深圳金秀国际仓运有限公司

天津市:天津振华国际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上海锦海捷亚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青岛市:中国外运山东公司

上海锦海捷亚国际货运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广州市:广州市展时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上海锦海捷亚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大连市:大连安通船务代理有限公司

上海锦海捷亚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南京市:上海锦海捷亚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境外企业:海贸国际运输有限公司(在美国注册)

特此公告。

二○○二年四月二日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