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和联邦德国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二十条第一款条文更正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和联邦德国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二十条第一款条文更正的通知
(1989年5月16日(89)国税外字第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关于我国和联邦德国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由于对中文本审核的疏误,该款条文中所说“停留在该缔约国一方3年以内的,该缔约国一方应……”,应改为“停留在该缔约国另一方3年以内的,该缔约国另一方应……”,请予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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