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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上海市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将《上海市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

区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区民政局,县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民政局或者县民政局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

本决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上海市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修改前的条文:

第四条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

上海市民政局主管本市的婚姻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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