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鞍山市流动人口管理条例》的决定
鞍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鞍山市流动人口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5年10月25日鞍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05年12月7日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经鞍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鞍山市流动人口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 上一篇
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