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的决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的决定》经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3年2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年2月28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的决定
(2013年2月25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修订草案)〉的议案》,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十三条。
二、删除第十五条中“和区主管机关”的字样。
三、删除第十五条中“或者收取房屋租赁管理费”的字样。
四、删除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并追缴房屋租赁管理费和滞纳金”的字样。
五、删除第五十六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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