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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的决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的决定》经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3年2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年2月28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的决定

(2013年2月25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修订草案)〉的议案》,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十三条。

二、删除第十五条中“和区主管机关”的字样。

三、删除第十五条中“或者收取房屋租赁管理费”的字样。

四、删除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并追缴房屋租赁管理费和滞纳金”的字样。

五、删除第五十六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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