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试点纳税人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有关规定,现将试点纳税人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予以公告。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玉米淀粉和葡萄糖扣除标准停止执行,本公告发布前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的货物没有扣除标准的,试点纳税人尚未扣除的进项税额,可按本次核定的扣除标准进行调整或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2020年1月3日
← 上一篇
关于取消劳动能力鉴定部分申请材料的通知
下一篇 →
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