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合肥综合保税区等3个综合保税区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2019年第29号)规定,经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备案,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合肥海关决定在合肥综合保税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保税区、马鞍山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试点区域”)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区域内有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需求的企业,可自愿向试点区域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海关申请成为试点企业,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二、试点企业自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起,适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2019年第29号)的有关税收政策。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 合肥海关 2020年9月16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 合肥海关关于在合肥综合保税区等3个综合保税区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的解读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促进我省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支持综合保税区拓展国际、国内两个市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2019年第29号)要求,经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备案,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合肥海关决定在合肥综合保税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保税区、马鞍山综合保税区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并联合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合肥综合保税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保税区、马鞍山综合保税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可以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 (二)明确试点区域有需求的企业可自愿申请成为试点企业并按规定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明确试点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2019年第29号)规定适用税收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