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证明发证规范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证明发证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外经贸资统进函字第498号)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自用进口汽车指定口岸应为天津新港、满洲里、大连、上海、黄埔(老港)、深圳黄岗,请各省级外经贸外资管理部门、许可证授权发证机关严格按照发证规范办理审批发证手续。
特此补充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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