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兰炭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昌吉州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兰炭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请示》(昌州国税发〔2006〕158号)收悉。经调查了解,兰炭加工是将原煤放入练炉燃烧焦化,除去杂质和硫化物,并分割成一定大小的形状。其加工过程为焦化过程,不属于《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1994〕22号)所称的洗煤、选煤。因此兰炭应按17%计征增值税。此复。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 上一篇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
关于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的通知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