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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答复省十二届政协会议第1222号提案的函

您提出的《关于在贸易战环境下在我省率先试行企业听证豁免机制的建议》收悉,我们对此开展了相关的调研分析,现答复如下:

  按照《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文件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统一税收政策制定权限。坚持税收法定原则,除依据专门税收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税政管理权限外,各地区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起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发展规划和区域政策都不得规定具体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提案建议内容,试行豁免机制需要地方政府制定出台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税收法定原则,需经国务院批准,地方政府才可起草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

  我局将在适当的时机向上级部门报告试行企业听证豁免机制的建议,并及时向您反馈意见。

  衷心感谢您对税收工作提出的宝贵意见,请您一如既往关心和支持税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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