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和《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有关企业:
为适应我国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业务发展的需要,我部结合近两年业务实际以及对外劳务合作管理体制改革和正在拟定的《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确定的原则,对2008年下发的《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和《对外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业务统计制度》(商合发〔2008〕511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内容如下:
一、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
(一)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明细表(CB2表)增加“项目资金来源”指标。
(二)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经营情况年报表(CB4表)中取消 “支付派出本国劳务人员机票费用”、“支付派出本国劳务人员工资”指标。
(三)主要指标及解释部分增加“派出人数、期末在外人数的界定原则”
二、对外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业务统计制度
(一)统计制度的名称更名为《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制度》。
(二)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统计定义修订为:对外劳务合作指中国企业与境外企业或机构签订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组织中国公民赴境外工作的活动。
(三)对外劳务合作业务内容中取消了“向国(境)外从事商务活动的企业在我国境设立的代表处、办事处、公司等机构派遣劳务人员并以外汇结算的国境内对外劳务合作项目”项目。
(四)将统计制度中的对外劳务合作“新签合同额”指标调整为“新签劳务人员合同工资总额”,将“完成营业额”指标调整为“劳务人员实际收入总额”。
现将修订后的《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制度》印发给你们,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2008年12月印发的《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对外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业务统计制度>的通知》(商合发〔2008〕511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