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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报废年限问题的答复意见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省中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关于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报废年限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GB 19533-2004《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是针对按照GB 17258-1998《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生产的气瓶而制定的检验与评定标准。2011年,GB 17258-1998修订为新版标准GB 17258-2011《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新版标准将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的疲劳试验合格指标提高后,规定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的设计使用寿命为15年。目前,GB 19533-2004《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正在修订中。

综上所述,对于按GB 17258-1998《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标准生产的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报废年限仍按照GB 19533-2004《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执行;对于按GB 17258-2011《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标准生产的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报废年限应按《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6-2014)执行。

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

2016年6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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