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规则课题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现将经中税协五届五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注册税务师执业规则课题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注册税务师执业规则课题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税务师行业服务市场经济的专业能力,加强注册税务师执业规则理论研究工作,提升执业规则制订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注册税务师执业规则课题工作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执业规则课题招投标活动。
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研究课题,可以不实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特定领域、特定机构或者课题成果应用有特殊要求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条 招标投标工作应严格遵循公开、公正、公平、择优和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中税协是依照本办法提出招标需求的研究课题招标人,负责管理并监督其招投标的执业规则课题项目。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六条 中税协负责执业规则课题招投标的组织工作,具体包括:
(一)制定注册税务师执业规则课题计划并确定招标项目;
(二)根据招标项目的要求编制并发布招标文件;
(三)选取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组织协调评标委员会审定执业规则课题项目的评审立项、结题评估工作;
(四)检查执业规则课题项目的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五)组织执业规则课题项目的成果鉴定、验收和推广。
第七条 执业规则课题项目主要采取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中税协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中税协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中税协将公开招标的规则项目在协会网站和相关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中税协向具备承担招标规则项目能力、信誉良好的特定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发出邀标公告。
第八条 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发布后,投标人向中税协提供《课题投标申请书》等投标文件,接受中税协资格审查。投标文件应当加盖单位的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或印章。投标人为自然人的由投标项目组负责人加盖签字或印章。
第九条 投标人应当以团体形式组成项目组进行投标。项目组成员应当具有一定代表性,包括注册税务师行业从业资深人士、院校或研究单位专家等。
第十条 项目组成员应当熟悉税收相关法律法规、注册税务师执业规则体系、注册税务师职业道德规范及注册税务师执业规范制定办法,了解国内外涉税专业服务组织的发展情况,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专业背景。项目组成员原则上不少于4人。
第十一条 项目组设负责人。负责人应当对自签订规则课题项目协议书到相关规则文件最终发布的项目全过程负责,并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
负责人应当参与过财税领域准则(规则)的制定或主持过重大相关项目的研究工作,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有较高理论素养及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在注册税务师行业及相关领域有一定的研究成果。
项目实施期间,未经中税协同意,项目组不得更换负责人。
第三章 招标评审
第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由中税协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中税协推荐中标人或者根据中税协的授权确立中标人。
第十三条 中税协执业规则课题评标工作遵循以下原则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
(一)课题项目申请应当符合前瞻性、创新性、实践性、客观性、科学性的原则,对注册税务师执业规则建设具有指导意义;
(二)课题项目申请应当目标明确、思路清晰、论证充分、基础完备,具有合理、可行的研究方法和技术思路;
(三)课题项目申请预期成果有出版、使用和推广的价值;
(四)具有按计划完成课题研究的研究能力和研究团队;
(五)经费预算合理。
第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严格执行以下评审程序:
(一)初审。由评标委员会按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各项内容进行核查,合格者进入评审。
(二)评审。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综合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价比较,依据评标结果,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向中税协推荐中标候选人。
(三)立项。中税协在评标委员会形成的评审意见基础上确定中标人或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下达《立项通知书》或《中标通知书》,并与课题项目组负责人签订课题协议。
第十五条 参加评标工作的专家、学者及其他有关人员,涉及以下情形之一的(包括但不限于),实行回避制度。
(一)涉及与本人有关的课题项目评审;
(二)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三)项目主管部门人员;
(四)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第四章 验收推广
第十六条 课题项目组应当严格执行项目协议书,按计划开展研究工作,接受中税协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的阶段性指导和考核。
项目组应在项目实施初期向中税协提供开题报告,说明对执业规则项目的起草思路和基本框架设计。中税协应当及时组织专家对开题报告进行讨论,以指导项目组的工作。
第十七条 课题项目组应当围绕投标项目开展研究和起草工作,形成项目成果。项目成果包括起草说明、执业规则的征求意见稿(代拟稿)及相关附件,附件包括配套的报告范本、工作底稿或操作指南、相关案例等。
第十八条 中税协收到课题项目组提交的项目成果后,应当组织评标委员会专家进行评审,对未能通过评审的应当提出由项目组限期修改。通过评审的,中税协应当适时组织全行业或特定范围内的公开征求意见工作,在项目修改完善后发布实施。
项目组应当参与中税协组织的规则项目意见征集和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的工作,并根据相关意见和修改内容对项目成果及相关资料和文件进行必要修改。
第十九条 课题项目组应当根据中税协的要求,积极参与项目发布后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第二十条 课题项目组未按计划执行或达不到阶段性考核目标的,中税协有权终止该项目。由于更换项目组负责人或主要成员、调整研究计划等原因,无法按计划完成的,应当向中税协申请延期。无故未完成或自行中止项目任务的,中税协停止拨付研究经费,项目组应当退回已拨付的研究经费。
第二十一条 课题项目成果的著作权及版权归中税协所有。对有利于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及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研究成果,中税协择优向行业、社会公众以及政府有关部门推广和宣传,并择优纳入出版计划,出版时注明课题项目负责人和实际参加研究人员的姓名。课题项目负责人以单位或个人名义另行发表,应征得中税协书面同意并在发表时注明“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资助研究课题”字样。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研究经费由中税协承担。中税协有权对研究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根据项目研究经费标准和完成期限,研究经费分三次拨付。签订项目协议书时拨付30%;项目组完成的规则征求意见稿及相关附件,经评审通过后拨付40%;项目发布后拨付30%。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组负责人应当严格管理项目研究经费的使用,并接受中税协的监督。
项目研究经费应当专款专用,研究经费的使用限于项目直接需要的支出,如资料费、调研费、差旅费、会议费、印刷费、劳务费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中税协执业规则业务需求等相关事项招投标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负责解释。
附件:1.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注册税务师执业规则课题招标公告
2.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注册税务师执业规则课题邀标公告
3.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注册税务师执业规则课题投标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