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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通讯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二条规定,经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个人通讯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个人因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每月不超过500元的部分,可以作为公务费用扣除;超过部分并入当月工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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