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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获得2020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名单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设区市、县(市、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公益性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苏财规[2010]12号)有关规定,经审核确认,现将新获得2020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见附件1)和继续获得2020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见附件2)。

予以公布。

附件:

1.江苏省新获得2020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

2.江苏省继续获得2020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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