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州省省级列名企业名册管理办法》公告的起草说明
一、目的
为加强贵州省大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了解、掌握省级列名企业内部管理层级、资产关联关系、地区分布等情况,进一步夯实大企业税收经济分析和风险分析基础,制定《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省级列名企业名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二)《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修改)
三、必要性和可行性
制定《办法》有助于省级大企业管理部门明确服务管理范围,提高税收服务管理水平;有助于企业防范税收风险,提升纳税遵从水平;《办法》中行政相对人的企业总部绝大多数在贵州省范围内。
四、起草过程
(一)征求部门内部科室意见
2020年1月上旬,将《办法》(征求意见稿)推送大企局内部科室征求意见,无意见反馈。
(二)征求省局其他部门意见
2020年1月上旬,将《办法》(征求意见稿)推送省局其他部门征求意见,共征求意见4条,采纳2条,未采纳2条。
(三)征求各级税务机关意见
2020年1月上旬,省局大企局下发通知,要求各市州(区)局结合实际,对《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建议。各市州(区)局于2020年1月15日将结果反馈至省局大企局,共征求意见4条,采纳1条,未采纳3条。省局大企局根据各市州(区)局反馈的意见建议,对《办法》进行了完善修订,于2020年1月中旬形成待征求社会意见版《办法》。
(四)征求社会意见
2020年1月20日—2月29日在省局官网上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同时征求省局法律顾问意见,均未收到反馈意见。
本公告经起草部门公平竞争审查,不存在排除、限制竞争的情形;政策法规处对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核和合规性评估。
五、对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和利益可能产生影响的评估情况
本公告下发后,将进一步明确省级大企业税收管理和服务部门的直接管理和服务对象,提高对其风险管理和纳税服务工作质效,能够切实保证纳税人的权益,支持企业发展。
六、施行日期的说明
按照《办法》要求,需在每年5月31日前采集贵州省省级列名企业及其成员企业信息数据,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修改)第十四条规定,该《办法》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执行,故可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