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名称与其不一致,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七条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通过铁路运输,并取得铁路部门开具的运输发票,如果铁路部门开具的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或收货人名称与其不一致,但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栏或备注栏注有该纳税人名称的(手写无效),该运输发票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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