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国家已经不征收利息税了,为什么我去银行取钱还是要扣税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26号)规定,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利息税)自1999年11月1日起恢复征收以来,先后经过两次政策调整,第一次是自2007年8月15日起减按5%税率征收利息税,第二次是自2008年10月9日起暂免征收利息税: )但是利息税的税收征管一直实行分时段计算征免,即居民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孽生的利息,不征收利息税,1999年11月1日-2007年8月14日孽生的利息,按照20%的税率征收利息税; 2007年8月15日-2008年10月8日孽生的利息,按照5%的税率征收利息税,2008年10月9日起孽生的利息实行暂免征收利息税的规定。 也就是说,国务院决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暂免征收利息税,并不意味着个人从10月9日后取得的利息都免税,只要存款利息中有来自于2008年10月8前孽生的利息,都要按照税法规定征收利息税。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