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于2005年6月成立,一直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请问现在能否申请支付2005年7月至今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手续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第2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税务机关按代扣、代收税款的2%支付手续费: 第6条规定,因“三代”单位和个人自己的原因,3年不到税务机关领取“三代”税款手续费的,税务机关将停止支付手续费: 因此,您单位只能申请退还自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比例为税款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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