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的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您可参看法规,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