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合并时应缴未缴税款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年第49号)第四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 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 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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