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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独资企业2008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否将开办费一次性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因此,企业可以选择将未摊完的开办费一次性扣除。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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