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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成都市德诚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

被处罚人:成都市德诚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营门口乡茶店村三社

你公司在利用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重庆至利川铁路项目第3包接触网设备避雷器、抗雷圈的招标采购项目(招标编号:0709一1220CNICO302/Lot 03)中,作为制造商,向投标人提供了经篡改的银行资信证明、产品检测报告等材料,骗取中标。你公司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规定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规定。

行政处罚认定的违法事实:投诉调查过程中你公司于2012年10月17日提供的“关于渝利铁路项目投标投诉的说明”以及投标文件中银行资信证明、产品检验报告等。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3号)第五十九条“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投标无效,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据《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四)投标文件及澄清资料与事实不符,虚假投标的”的有关规定,决定给予你公司取消自2013年6月13日起一年内参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你公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商务部提起行政复议;也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3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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