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计提的环境保护资金可否在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 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下一篇 →
新办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需要多长时间?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