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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煤应该按什么价格计算销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规定: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 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因此,贵公司职工食堂领用自产煤炭应按视同销售处理,并按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而不是按照成本价计算销项税额。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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