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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防控新冠肺炎疫情进口物资退税手续截止日期的公告

按照《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以下简称《公告》)要求,《公告》项下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有关进口单位应在2020年9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请有关进口单位按《公告》要求,在上述截止日期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特此公告。

北京海关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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