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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收费事宜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人:

为配合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定向可转债)业务开展,上海证券交易所现就相关收费事宜通知如下:定向可转债上市初费和上市年费暂免收取;交易经手费按成交金额的0.0001%双向收取,最高不超过100元每笔。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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