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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海省金融企业财务报表工作评价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省级各金融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金融企业财务报表工作,提高财务数据准确性、全面性、一致性,提升财政部门和金融企业财务信息管理的效率,加强财务信息监测、分析和风险预警能力,现将《青海省金融企业财务报表工作评价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青海省金融企业财务报表工作评价办法(暂行)

青海省财政厅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青海省金融企业财务报表工作评价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金融企业财务报表工作,提高财务数据准确性、全面性、一致性,提升财政部门和金融企业财务信息管理的效率,强化对财务数据的分析和运用能力,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全国金融企业财务报表工作评价办法》和金融企业财务会计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相关规定编报金融企业财务报表的各市(州)财政部门和省级金融企业。

第三条 金融企业财务报表工作评价坚持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的原则,建立综合的评价指标体系,对年度金融企业财务报表工作进行多角度的分析和综合评价。

第四条 全省金融企业财务报表评价工作由省财政厅统一组织,分年度实施。

第五条 年内新设立的省级金融企业按规定进行报表报送,并参加金融企业财务报表工作评价,但当年度不作等级划定及结果运用。

第二章 评价内容

第六条 金融企业财务报表工作重点围绕工作的组织落实、数据报送及时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规范性和完整性、可比性和连续性、财务数据的分析和运用情况等六个方面建立评价指标体系。

(一)工作的组织落实。重视报表工作,合理设计组织架构、配备工作人员,认真组织本地区、本单位报表编制、审核、报送等工作,积极开展报表数据的分析和运用。

(二)数据报送及时性。各市(州)财政部门、省级金融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金融企业财务快报和决算数据,并根据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意见及时反馈核实修改情况。

(三)真实性和准确性。报表各项数据按照编制说明填报,表内表间勾稽关系正确实国家或地区宏观政策、服务实体经济情况?重大事项、风险管理情况,以及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盈亏状况、成本费用,资产质量、上缴税金等情况及主要变动原因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图表文字相结合,剖析存在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工作建议。

第二章 评价计分

第七条 金融企业财务报表工作评价实行百分制,根据评价内容设置评价指标及分值,评分采用扣分制,每项指标扣至0分为止。

第八条 金融企业财务报表工作评价结果由财务快报

和财务决算两部分评分组成,其中:

(一)财务快报工作评分采用1-4季度评价得分平均值,权重为40%;

(二)财务决算工作评价得分权重为60%。

第四章 评价等级确定及结果运用

第九条 金融企业财务报表工作评价结果根据综合得分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90分(含)-100分为“优”,80分(含)-90分为“良”,60分(含)-80分为“中”,60分以下为“差”。

第十条 建立结果通报机制。将考评结果在全省范围内,数据衔接合理,无明显逻辑性错误,汇总数据和基础数据衔接合理。

(四)规范性和完整性。树形结构完整统一,封面信息规范清晰,按照填报范围全级次分户录入合并数据,无漏报和重复填报数据现象。

(五)可比性和连续性。按要求连续报送财务数据,单户企业封面标识清晰,汇总单位户数变动原因清楚,本期与上期数据对比变动合理。

(六)财务分析报告。严格按照金融企业财务决算要求的报表分析报告格式,结合本地区或本企业实际情况,对落进行通报。

第十一条 建立问题反馈机制?将财务报表工作评价中存在的问题反馈被评价地区、单位;对填报问题较多的单位,采取填报人员集中学习等方式加强督促。

第十二条 对发生以下情况的被评价单位?财务报表工作评价结果认定为“差”:

(一)年内受到行政监管处罚;

(二)违反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法规和制度,存在虚报、目前报和漏报等信息严重失真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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