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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七批)》和《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六批)》的公告

为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关于汞的水俣公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公布《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七批)》和《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六批)》,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1.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七批)

2.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六批)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生态环境部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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