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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昆明市红十字会等20户群众团体具有2020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

昆明市、昭通市、楚雄州、大理州、迪庆州、临沧市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等有关规定,经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联合确认,昆明市红十字会、官渡区红十字会、宜良县红十字会、晋宁区红十字会、嵩明县红十字会、寻甸县红十字会、禄劝县红十字会、永善县红十字会、楚雄市红十字会、南华县红十字会、姚安县红十字会、大姚县红十字会、武定县红十字会、鹤庆县红十字会、祥云县红十字会、宾川县红十字会、洱源县红十字会、迪庆州红十字会、临翔区红十字会、双江县红十字会等20户群众团体具有2020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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