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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

《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经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12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12月30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

(2020年12月30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一条修改为:“职工每月按照本人缴费基数的百分之八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每月按照单位缴费基数的百分之十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用人单位每月按照职工缴费基数的百分之一缴纳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记入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个人缴费人员按照自行确定的缴费基数的百分之二十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百分之八记入个人账户,百分之十四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按照缴费基数的百分之一缴纳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记入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本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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