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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优化资本项目业务办理流程,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近年来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改革进展,制定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见附件),现印发各分局、外汇管理部,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2017年版)〉的通知》同时废止,以往文件所涉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

附件: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

根据 2024.04.03 汇发〔2024〕1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 年版)〉的通知》,本文自2024年5月6日起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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