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5大新变化!
👤 管理员
📡 来源:webtax:192478
👁 0 浏览
💬 0 评论
🕐 2026-09-23 13:17
导读
国家税务总局为帮助纳税人顺利完成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年度汇算”),于2021年2月9日发布了《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关注变化哦!比2019年的年度汇算更方便了!
纳税人选择由单位代办年度汇算的,需在2021年4月30日前与单位进行确认。与2019年度汇算相比, 2020年度汇算确认扩充了电子方式,纳税人可通过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进行确认,与书面方式有同等法律效力。
在网上税务局,税务机关已把符合条件纳税人的四项综合所得的预缴申报数据,全部直接预填到了申报表,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更加方便快捷(2019年度汇算时预填服务只有“工资薪金”、“劳务报酬(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两种)。
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其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人纳税年度内取得的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三项所得累计收入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对纳税人2019年度汇算补税和2020年度汇算退税进行关联。申请2020年度汇算退税的纳税人,如存在应当办理2019年度汇算补税但未办理,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2019年度汇算申报存在疑点但拒不更正或说明情况的,需在办理2019年度汇算申报补税、更正申报或者说明有关情况后,再依法申请办理2020年度汇算退税。(把2019年的年度汇算处理好,才能办理2020年度的汇算退税哦! )
建立“首违不罚”制度。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时,如果因为非主观故意的原因,提交的申报信息填写错误造成年度汇算多退或少缴税款,纳税人主动或经税务机关提醒后及时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首违不罚”原则免予处罚。
<法规原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2号)
<法规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