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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取消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服务业务资格有关安排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及相关主管部门关于取消会计师事务所 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审批的政策精神,进一步完善会计师事务 所管理格局,切实保护投资人权益,经征求广大市场成员意见, 交易商协会研究制定了执行取消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服务业务资 格有关安排的方案,交易商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已就 有关议案做出决议,现予公布施行。

一、在财政部、证监会备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以下简称备案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从事债务融资工具业务。

二、自公告发布之日起递交的公开发行注册文件中,企业及 信用增进机构应提供经备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会计 师事务所签署的审计报告日应在2020年3月1日之后,原具有 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除外。

三、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公开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及信用增进机构,存续期内披露的2020年度及后续经审计财务报告应由备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其他说明性文件应由备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会计师事务所签署的审计报告日应在2020年3月1日之后,原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除外。

四、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及信用增进机构可自主选择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鼓励选择备案会计师事务所,并在定向发行文件中明示审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是否向财政部、证监会备案。

五、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债务融资工具业务,应接受协会自律管理。

六、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境外机构委托对其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相关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的,按照《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要求执行。

七、对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的违法违规行为,协会将实施自律管理措施或进行自律处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情况协会将定期组织市场化评价。

八、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行业自律组织的执业规范,遵循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的原则,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合理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九、主承销商应加强对企业及信用增进机构的辅导和政策宣传,协助并推动有关工作。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2021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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