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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征收期的通告

为确保及时确认灵活人员当月缴费记录,切实保障缴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费征收规范管理的要求,现就我省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征收期调整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调整对象

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二、调整内容

从2021年3月1日起,灵活就业人员当月社保费的征收期调整为当月1日至27日,当季度的社会保险费可于季度末最后一个月的27日前缴纳,全国或我省社会保险费优惠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

海南省税务局

2021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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