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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牟定县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及《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牟定实际,现将确定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公告如下:

一、核定征收率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核定征收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七条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参照与其开发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当地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负情况,按不低于预征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2.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3.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金额的;

4.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5.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牟定县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普通住宅为2%;非普通住宅为3%;非住宅5%。

(二)非房地产企业单位的核定征收率

普通住宅为1.5%;非普通住宅为2.5%;非住宅4%。

二、本公告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0年12月1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牟定县税务局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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