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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行政处罚委员会组成办法》的决定

现公布《关于修改〈行政处罚委员会组成办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21年3月8日

《行政处罚委员会组成办法》修订说明

为更好地适应当前资本市场执法工作的新要求,进一步规范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运作,我会对《行政处罚委员会组成办法》(证监会公告[2008]6 号,以下简称《组成办法》)进行修订。现对有关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组成办法》于 2008 年发布后,我会行政处罚工作法治化、专业化、规范化的水平不断提升,各项工作体制机制也在执法实践中不断完善,积累了一些新的宝贵经验。为适应市场发展和外部法制环境的新变化,根据工作实际对部分内容予以修订,并将名称修改为《行政处罚委员会组织规则》。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一)明确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基本原则

依照《行政处罚法》及《证券法》的规定,行政处罚职权归属于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由证监会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委员会作为证监会的内设机构,其职责在于提出专业审理意见,进行法制审核,供负责人决策,行政处罚工作体制应当遵循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基本原则。本次修订明确了行政处罚委员会“对按规定接收的案件提出专业审理意见,对行政处罚决定进行法制审核”的职责定位,厘清案件审理意见与行政处罚决定的关系,明确了主任委员负责下的“主审—合议”的案件审理制度。(具体见第二条、第五条、第十条)

(二)明确兼职审理委员的职责和定位

在《组成办法》的原则和框架之下,行政处罚委员会探索建立了兼职审理委员制度,吸纳派出机构、证券期货交易所及其他单位的专业人员参与案件审理工作,使行政处罚工作充分借助一线监管部门的经验优势和专业优势,被执法实践证明为一种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本次修订对此作出进一步明确,兼职委员与专职委员适用相同的任职条件,履行相同职责,均由证监会聘任,同时明确了委员任期的规定。(具体见第三条)

(三)明确巡回审理工作机制

近年来,为强化行政处罚与交易所一线监管的紧密衔接,行政处罚委员会探索建立了巡回审理工作机制,对于提升行政处罚工作效率、便利当事人行使申辩权利发挥了积极作用,被实践证明具有显著的制度优越性,应在实践中予以坚持并不断完善。从目前运行情况来看,该工作机制已较为成熟,有必要在制度层面予以明确,本次修订增加了对巡回审理工作机制的相关规定。(具体见第四条)

(四)规范案件审理程序

现行《组成办法》规定了三人主审合议的审理程序,实践中有必要根据案件情况适用差异化审理程序。本次修订明确“普通案件由一名委员主审,两名委员合议,特殊情况可以增加合议委员。违法事实清楚、法律依据明确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一名委员独任审理”。同时,规定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转换情形。根据案件不同情况适用不同的审理程序,既可以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又可以合理配置审理资源,提高执法效率。(具体见第五条)

(五)完善行政处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的工作职责

为进一步优化“查审分离”体制,在行政处罚委员会的工作职责中增加“对调查部门移交的大要案进行预沟通”“对行政处罚决定进行法制审核”等职责;在主任委员的工作职责中增加“召集会议,会同证监会首席律师,研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职责,并将“决定案件是否由调查部门补充调查或者退回”的职责交由副主任委员履行;明确副主任委员负责行政处罚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在委员的工作职责中增加“参与案件审理规则、标准等的制定”的内容。通过完善各主体职责,可进一步厘清责任,理顺工作流程,提高执法效能。(具体见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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