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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5种增值税金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增值税

类型

减免税

即征即退

加计抵扣

加计抵减

留抵税额退税

政策

依据

财税〔2008〕151号;

财税〔2011〕70号;

财会〔2016〕22号

财税〔2008〕151号;

财税〔2011〕70号;

财会〔2016〕22号;

财税〔2012〕27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财税〔2011〕70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十五期)

会计

分录

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

贷记损益类相关科目。

借记“银行存款“或“其他应收款”科目;

贷记“营业外收入”。

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扣除”、“原材料”等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借记“生产成本”等科目;

贷记”原材料“等科目。

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借记“银行存款”或“其他应收款”;

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或“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

企业

所得税

√

√

软件X

X

√

X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

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3.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

第二条第七项第4点“减免增值税的账务处理”相关规定:

对于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损益类相关科目。


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5.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6.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解读)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7. 国家税务总局《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十五期)》

我们是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的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是否需要计入企业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退还的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不需要计入收入总额,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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