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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金融资本政策

1.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政策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

2.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政策内容:自2017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3.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内容: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的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

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按规定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

4.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免征企业所得税、印花税

政策内容: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一、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

(2)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

(3)接受捐赠收入;

(4)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

(6)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

二、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下列应税凭证,免征印花税:

(1)新设立的资金账簿;

(2)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和破产救助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

(3)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过程中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贷款合同;

(4)以保险保障基金自有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41号)

5.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内容: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五、保险赔款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6.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免征印花税

政策内容:(1)对保护基金公司新设立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

(2)对保护基金公司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贷款合同、与证券公司行政清算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3)对保护基金公司接收被处置证券公司财产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4)对保护基金公司以保护基金自有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4号)

7.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免纳印花税

政策内容:自1988年10月1日起,对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1)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

(2)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3)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第255号)

8.财政等部门的拨款改贷款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政策内容:财政等部门的拨款改贷款签订的借款合同,凡直接与使用单位签订的,暂不贴花;凡委托金融单位贷款,金融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借款合同应按规定贴花。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

9.外国银行单位转制时的印花税、契税优惠

政策内容:外国银行已经在我国设立的分行可以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改制过程中具体税收处理如下:

(1)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后,其在外国银行分行已经贴花的资金账簿、应税合同,在改制后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不再重新贴花。

(2)外国银行分行改制前拥有的房产产权,转让至改制后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时,可免征契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45号)

10.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财产税收优惠

政策内容: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理和处置财产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对被撤销金融机构接收债权、清偿债务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2)对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自有的或从债务方接收的房地产、车辆,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3)对被撤销金融机构在清算过程中催收债权时,接收债务方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所发生的权属转移免征契税。

(4)对被撤销金融机构财产用来清偿债务时,免征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

自2016年5月1日起,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项

1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税收优惠

政策内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处置剩余政策性剥离不良资产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对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和票据等抵充贷款本息的,免征资产公司销售转让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以及利用该货物、不动产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缴纳的增值税。

对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抵充贷款本息的,免征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应缴纳的契税。

对资产公司成立时设立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资产公司收购、承接和处置不良资产,免征购销合同和产权转移书据应缴纳的印花税。

对各公司回收的房地产在未处置前的闲置期间,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资产公司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处置剩余政策性剥离不良资产比照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4家资产管理公司接收资本金项下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时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或出让上市公司股权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94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资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收购、承接和处置改制银行剥离不良资产比照执行其收购、承接和处置政策性剥离不良资产的税收优惠政策。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如经国务院批准改制后,继承其权利、义务的主体及其分支机构处置改制银行剥离不良资产比照执行资产公司收购、承接和处置政策性剥离不良资产的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或出让上市公司股权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94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4家资产管理公司接收资本金项下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时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1号);(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6号)

12.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资产清理处置税收优惠

政策内容:(1)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资产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对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在接收和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资产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应缴纳的印花税。

对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房地产以抵偿债务的,免征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承受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应缴纳的契税。

对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房地产,免征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资产包括货物、不动产、有价证券等,免征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销售转让该货物、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资产以及利用该货物、不动产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

(2)港澳国际(集团)内地公司的资产在清理和处置期间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对港澳国际(集团)内地公司在催收债权、清偿债务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港澳国际(集团)内地公司应缴纳的印花税。

对港澳国际(集团)内地公司在清算期间自有的和从债务方接收的房地产,免征应缴纳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港澳国际(集团)内地公司在清算期间催收债权时,免征接收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应缴纳的契税。

对港澳国际(集团)内地公司的资产,包括货物、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债权等,在清理和被处置时,免征港澳国际(集团)内地公司销售转让该货物、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债权等资产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

(3)港澳国际(集团)香港公司中国境内的资产在清理和处置期间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对港澳国际(集团)香港公司在中国境内催收债权、清偿债务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港澳国际(集团)香港公司应承担的印花税。

对港澳国际(集团)香港公司在中国境内拥有的和从债务方接收的房地产、车辆,在清算期间免征应承担的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对港澳国际(集团)香港公司清算期间在中国境内催收债权时,免征接收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应缴纳的契税。

对港澳国际(集团)香港公司在中国境内的资产,包括货物、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债权等,在清理和被处置时,免征港澳国际(集团)香港公司销售转让该货物、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债权等资产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预提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资产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12号)

13.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内容:自2018年9月10日起,对社保基金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在运用社保基金投资过程中,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社保基金取得的直接股权投资收益、股权投资基金收益,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对社保基金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免征社保基金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应缴纳的印花税。

自2018年9月20日起,对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在国务院批准的投资范围内,运用养老基金投资过程中,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在国务院批准的投资范围内,运用养老基金投资取得的归属于养老基金的投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对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养老基金托管机构从事养老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依照税法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运用养老基金买卖证券应缴纳的印花税实行先征后返;养老基金持有的证券,在养老基金证券账户之间的划拨过户,不属于印花税的征收范围,不征收印花税。对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管理的养老基金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免征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应缴纳的印花税。

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4号);(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5号)

14.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财产免征契税、印花税

政策内容:对于农村信用社在清理整顿过程中,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房屋、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所发生的权属转移免征契税,所办理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中国人民银行 农业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缴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财产产权过户税费的通知》(银发[2000]21号)

15.国有商业银行划转资产税收优惠

政策内容:财政部从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以下简称国有商业银行)无偿划转了部分资产(包括现金、投资、固定资产及随投资实体划转的贷款)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其组建时的资本金。现就上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资本金项下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时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按财政部核定的资本金数额,接收国有商业银行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免征契税、印花税。

(2)国有商业银行按财政部核定的数额,划转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免征营业税、增值税、印花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4家资产管理公司接收资本金项下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时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1号)

相关链接:现行税费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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