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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保障

1.企业安置随军家属免征增值税

政策内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 3 年内免征增值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 60%(含)以上,并有军(含) 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企业安置军转干部免征增值税

政策内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 60%(含)以上的,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 3 年内免征增值税。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3.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扣减税费

政策内容:(1)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 3 年(36 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 12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 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2)山东省规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 3 年(36 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 144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上述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 年 1 月1 日至2021 年12 月31 日。

纳税人在 2021 年 12 月 31 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 3 年的,可继续享受至 3 年期满为止。

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2)《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确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除标准的通知》(鲁财税[2019]8号)

4.企业招用退役士兵扣减税费

政策内容:(1)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 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6000 元, 最高可上浮 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2)山东省规定: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 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9000 元。

上述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 年 1 月1 日至2021 年12 月31 日。

纳税人在 2021 年 12 月 31 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 3 年的,可继续享受至 3 年期满为止。

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2)《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确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除标准的通知》(鲁财税[2019]8号)

5.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免征增值税、个人所得税

政策内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 3 年内免征增值税、个人所得税。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按照上述规定, 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 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6.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免征增值税、个人所得税

政策内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 3 年内免征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7.退役士兵退役金和经济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内容:自 2011 年 11 月 l 日起,对退役士兵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退役金以及地方政府发放的一次性经济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役士兵退役金和经济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09号)

8.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内容: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9.军队干部部分补贴、津贴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内容:属于免税项目或者不属于本人所得的补贴、津贴有 8 项,不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即:1.政府特殊津贴;2.福利补助;3.夫妻分居补助费;4.随军家属无工作生活困难补助;5.独生子女保健费;6.子女保教补助费;7.机关在职军以上干部公勤费(保姆费);8.军粮差价补贴。

对以下 5 项补贴、津贴,暂不征税:1.军人职业津贴;2.军队设立的艰苦地区补助;3.专业性补助;4.基层军官岗位津贴(营连排长岗位津贴);5.伙食补贴。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14号)

10. 残疾、孤老、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内容:对我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以下简称纳税人)及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年应纳个人所得税减征额不超过 6000元。

二、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年应纳个人所得税减征额不超过 6000元。

三、纳税人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由纳税人选择其中一个所得项目享受减征政策,不重复享受。纳税人同时有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两种以上身份的,由纳税人选择其中一种身份享受减征政策, 不重复享受。

四、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受灾情况, 在不超过扣除保险赔款等后的实际损失额内确定减征税额、减征对象、减征所得项目和减征期限。

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及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等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的通知》(鲁政字[2019]129号)

11. 耕地占用税困难性减免

政策内容:农村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12. 军建离退休干部住房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免征契税

政策内容:为配合国务院、中央军委决策的顺利实施,免征军建离退休干部住房及附属用房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所涉及的契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军建离退休干部住房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所涉及契税的通知》(财税字[2000]176号)

相关链接:现行税费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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