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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保障

1.残疾人专用物品免征增值税

政策内容:自 2009年 1 月 1 日起,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

2.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政策内容:自 2016年 5 月 1 日起,(1)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第7 项规定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只要符合(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含 25%), 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 10 人(含 10 人))规定的条件,即可享受(1)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这类企业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将在企业上岗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计算在内,在计算企业在职职工人数时也要将上述学生计算在内。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3.残疾人个人提供劳务、服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内容:自 2016年 5 月 1 日起,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服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4.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内容:自 2016年 5 月 1 日起,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5.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政策内容:自 2008年 1 月 1 日起,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 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6.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内容:自 2016年 1 月 1 日至 2020年 12 月 31 日期间,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居民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1)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且在民政部发布的《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范围之内。

(2)以销售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为主,其所取得的年度伤残人员专门用品销售收入(不含出口取得的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 60%以上。

(3)企业账证健全,能够准确、完整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纳税资料,且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所取得的收入能够单独、准确核算。

(4)企业拥有假肢制作师、矫形器制作师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 1 人;其企业生产人员如超过 20 人,则其拥有假肢制作师、矫形器制作师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全部生产人员的 1/6。

(5)具有与业务相适应的测量取型、模型加工、接受腔成型、打磨、对线组装、功能训练等生产装配专用设备和工具。

(6)具有独立的接待室、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室和假肢功能训练室,使用面积不少于 115 平方米。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6]111号)

7.残疾人员兴办或参与兴办企业的税收优惠

政策内容:残疾人员投资兴办或参与投资兴办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残疾人员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个人所得税条件的,经本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减征的范围和幅度,减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

8.残疾、孤老、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内容:对我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以下简称纳税人)及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年应纳个人所得税减征额不超过 6000元。

二、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年应纳个人所得税减征额不超过 6000元。

三、纳税人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由纳税人选择其中一个所得项目享受减征政策,不重复享受。纳税人同时有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两种以上身份的,由纳税人选择其中一种身份享受减征政策, 不重复享受。

四、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受灾情况, 在不超过扣除保险赔款等后的实际损失额内确定减征税额、减征对象、减征所得项目和减征期限。

五、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仅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政策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1999]32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及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等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的通知》(鲁政字[2019]129号)

9.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用地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内容: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 25%(含 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 10 人(含 10 人)的单位,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2)《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鲁财税[2011]6号)

10. 耕地占用税困难性减免

政策内容:农村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11.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下调

政策内容:自 2018年 4 月 1 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 3 倍降低至 2 倍。其中,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 2 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 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 2 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政策依据:(1)《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2)《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鲁财综[2018]31号)

12. 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减免或者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政策内容: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具体办法由省财政部门另行规定。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 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 6 个月。

政策依据:(1)《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发[2020]5号);

(2)《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认真落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3号);(3)《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鲁财综[2018]31号)

13. 在职职工总数 30 人(含)以下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政策内容:自 2020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2年 12 月 31 日,在职职工人数在 30 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

14.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

政策内容:自 2020年 1 月 1 日至 2022年 12 月 31 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达到 1%(含)以上,但未达到 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 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 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 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政策依据:(1)《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2)《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的通知》(鲁财税[2020]1号)

相关链接:现行税费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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