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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居民收入

1.蔬菜、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政策内容:从事蔬菜、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

2.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内容:为促进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发展,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现就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自 2014年 1 月 1 日起

一、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1.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 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职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二、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领取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符合《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的,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其中按月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 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对个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3.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

政策内容: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

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4. 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政策内容: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5. 依《建立亚洲开发银行协定》的约定,符合我国税法规定的有关薪金和津贴等报酬,应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内容:对由亚洲开发银行支付给我国公民或国民(包括为亚行执行任务的专家)的薪金和津贴,凡经亚洲开发银行确认这些人员为亚洲开发银行雇员或执行项目专家的,其取得的符合我国税法规定的有关薪金和津贴等报酬,应依《协定》的约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亚洲开发银行协定〉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7]93号)

6.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支出税前扣除

政策内容:自 2017年 7 月 1 日起,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 2400 元/年(200 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2400 元/年(200 元/月) 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

7.政府特殊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内容:对按照国务院法规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法规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

8.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等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内容: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1995]82号)

9.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预缴所得税可减除费用

政策内容:对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 5000 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月份数计算累计减除费用。

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是指自纳税年度首月起至新入职时,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未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过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

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 税款多退少补。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 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 5000 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政策依据:(1)《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2)《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发布)

10. 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个人账户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内容:下列专项基金或资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一、住房公积金;二、医疗保险金;三、基本养老保险金;四、失业保险基金。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个人账户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267号)

11. 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内容:自 2011年 1 月 1 日起,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 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

12. 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免个人所得税

政策内容: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

13. 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内容: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14. 企业职工从破产企业取得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内容:自 2001年 10 月 1 日起,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

15. 个人缴纳商业保险取得无赔款优待收入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内容:对于个人自己缴纳有关商业保险费(保费全部返还个人的保险除外)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不作为个人的应纳税收入, 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

16. 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个人所得税政策

政策内容:(1)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 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 3 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 3 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 计算纳税。

(2)个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实际年度数平均分摊,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

(3)个人办理内部退养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计算纳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17. 储蓄存款利息免税

政策内容:自 2008年 10 月 9 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储蓄存款在 1999年 10 月 31 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 1999年 11 月 1 日至 2007年 8 月 14 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 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 2007年 8 月 15 日至 2008年 10 月 8 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 5%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 2008年 10 月 9 日后(含10 月 9 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2号)

相关链接:现行税费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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