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设施建设
1.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内容:自 2008年 1 月 1 日起,对居民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 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企业从事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目录》规定项目的所得,不得享受此项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
2.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不缴纳水资源税
政策内容:自 2017年 12 月 1 日起,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的不缴纳水资源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
3.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政策内容:经国务院批准,为支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财税[2010]44号)
4.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内容:一、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如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对兼有发电的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比照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的有关规定办理。对水电站的发电厂房用地(包括坝内、坝外式厂房),生产、办公、生活用地,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对其他用地给予免税照顾。
政策依据:(1)《国家税务局关于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9]第14号)第一条、第二条;(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国税地[1989]13号)
5.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可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内容:对于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对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暂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1)《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第140号);(2)《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财产和行为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6.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政策内容: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是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产生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是指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
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2)《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财法字[1995]6号);(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
7.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政策
政策内容: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现行优惠政策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减半和全免。
7.1下列民用建筑项目减半征收易地建设费:
(1)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为残疾人服务的生活设施(自 2000年 4 月 27 日起执行);
(2)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自 2015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7.2下列民用建筑项目免征易地建设费:
(1)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自 2000年 4 月 27 日起执行)
(2)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自 2000年 4 月 27 日起执行)
(3)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自 2015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4)因地质、地形等条件限制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项目;(文件有效期内)
(5)因地质、地形等条件限制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文件有效期内)
(6)全省城镇和农村、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校(含幼儿园)维修、加固、重建、改扩建项目等;(自2015年 9 月 24 日起执行)
(7)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自 2019年 7 月 1 日起执行)
(8)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自 2019年 6 月 1 日起执行,至 2025年 12 月 31 日止)
政策依据:(1)《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 建设部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2)《关于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综[2016]73号);(3)《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4)《财政部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相关链接:现行税费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