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救灾、援助
1.救灾救济粮免征增值税
政策内容:自 1999年 8 月 1 日起,救灾救济粮免征增值税,救灾救济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食(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
2.无偿援助项目免征增值税
政策内容:自 2001年 8 月 1 日起,对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国内采购的货物免征增值税,同时允许销售免税货物的单位,将免税货物的进项税额在其他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由财政部归口管理的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按照财税[2002]2号件所附《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国内采购货物免征增值税的管理办法(试行)》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免税事宜均按照财税[2002]2号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外经贸部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号);(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的补充通知》(财税[2005]13号)
3.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政策
政策内容:自 2019年 1 月 1 日至 2022年 12 月 31 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在 2015年 1 月 1 日至 2018年 12 月 31 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货物捐赠,可追溯执行上述增值税政策,尚未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可执行上述企业所得税政策。
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企业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公益性捐赠支出年度扣除限额时,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不计算在内。
“目标脱贫地区”包括 832 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 6 县 1 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
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
4.公益性捐赠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政策内容: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 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 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及管理按照现行规定执行。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及管理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执行。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
5.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内容:自 2008年 1 月 1 日起,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6.因地震受灾减免个人所得税
政策内容:(一)因地震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可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减征幅度和期限由受灾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二)对受灾地区个人取得的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三)个人将其所得向地震灾区的捐赠,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
7.其他自然灾害受灾减免个人所得税
政策内容: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8.易地扶贫搬迁税收政策
政策内容:自 2018年 1 月 1 日至 2020年 12 月 31 日,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税收政策。(1)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住房建设补助资金、拆旧复垦奖励资金等与易地扶贫搬迁相关的货币化补偿和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以下简称安置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2)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安置住房,免征契税。二、关于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税收政策。(1) 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以下简称项目实施主体)取得用于建设安置住房的土地,免征契税、印花税。(2)对安置住房建设和分配过程中应由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缴纳的印花税,予以免征。(3) 对安置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4)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安置住房的,按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应予免征的安置住房用地相关的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相关的印花税。(5)对项目实施主体购买商品住房或者回购保障性住房作为安置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印花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
9.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减税
政策内容: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及管理按照现行规定执行。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及管理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执行。
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3)《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 年第27号)
10. 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
政策内容:(1)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和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在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地震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由受灾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减征或免征资源税。
(3)纳税人因地震灾害造成严重损失,缴纳确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定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4)已完税的车船因地震灾害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申请退还自报废、灭失月份起至本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
11. 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纳印花税
政策内容:自 1988年 10 月 1 日起,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纳印花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12. 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等原因的可减免车船税
政策内容:自 2012年 1 月 1 日起,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税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减免期限和数额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税务机关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1号)
13. 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政策内容:经国务院批准,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
14. 耕地占用税困难性减免
政策内容:农村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15.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
政策内容:一、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
(一)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依法进入破产程序或者因改制依法进入清算程序,土地闲置不用的;
(三)全面停产、停业(依法被责令停产、停业的除外)连续超过六个月,土地闲置不用的;
(四)因政府建设规划致使土地不能使用的;
(五)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务的;
(六)为推动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经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确定为重点扶持企业的;
(七)受市场因素影响发生严重亏损的;
(八)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
二、下列情形不得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一)除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外,对从事国家限制类、淘汰类的产业不予减免税。国家限制类、淘汰类的产业具体范围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16. 房产税困难性减免
政策内容:一、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
(一)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依法进入破产程序或者因改制依法进入清算程序,房产闲置不用的;
(三)全面停产、停业(依法被责令停产、停业的除外)连续超过六个月,房产闲置不用的;
(四)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务的;
(五)为推动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经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确定为重点扶持企业的;
(六)受市场因素影响发生严重亏损的;
(七)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相关链接:现行税费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