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资储备
1.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税收优惠
政策内容:自2016年5月1日起,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五)项
2.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
政策内容: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一、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二、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接受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者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
承担中央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包括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直属库,以及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有限公司及其管理的国家储备糖库、国家储备肉库。
承担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明确或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7号)
3.粮食企业免征增值税
政策内容:自1999年8月1日起,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
4.储备大豆免征增值税
政策内容:自2014年5月1日起,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适用范围由粮食扩大到粮食和大豆,并可对免税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本通知执行前发生的大豆销售行为,税务机关已处理的,不再调整;尚未处理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储备大豆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8号);(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
相关链接:现行税费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