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人员优惠政策
1.外国来华工作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优惠
政策内容:(一)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我国的建设项目服务的工作人员,取得的工资、生活津贴,不论是我方支付或外国支付,均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外国来华文教专家,在我国服务期间,由我方发工资、薪金,并对其住房、使用汽车、医疗实行免费“三包”,可只就工资、薪金所得按照税法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我方免费提供的住房、使用汽车、医疗,可免予计算纳税。
(三)外国来华工作人员,在我国服务而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我方支付、外国支付、我方和外国共同支付,均属于来源于中国的所得,除本通知第(一)项规定给予免税优惠外,其他均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90天的,可只就我方支付的工资、薪金部分计算纳税,对外国支付的工资、薪金部分免予征税。
(四)外国来华留学生,领取的生活津贴费、奖学金,不属于工资、薪金范畴,不征个人所得税。
(五)外国来华工作人员,由外国派出单位发给包干款项,其中包括个人工资、公用经费(邮电费、办公费、广告费、业务上往来必要的交际费)、生活津贴费(住房费、差旅费),凡对上述所得能够划分清楚的,可只就工资薪金所得部分按照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外国来华工作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80]189号)
2.仅在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和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中工作的外籍雇员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内容:根据国际惯例,在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中工作的非外交官身份的外籍雇员,如是“永久居留”者,亦应在驻在国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由于我国税法对“永久居留”者尚未作出明确的法律定义和解释,因此,对于仅在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和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中工作的外籍雇员,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和驻华新闻机构雇员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通知》(国税函〔2004〕808号)
3.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
政策内容:一、对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和洗衣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在初次取得上述补贴或上述补贴数额、支付方式发生变化的月份的次月进行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述补贴的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确认免税。二、对外籍个人因到中国任职或离职,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搬迁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就其合理的部分免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以搬迁费名义每月或定期向其外籍雇员支付的费用,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三、对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凭证(复印件)或企业安排出差的有关计划,由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免税。四、对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探亲的交通支出凭证(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实际用于本人探亲,且每年探亲的次数和支付的标准合理的部分给予免税。五、对外籍个人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在中国境内接受上述教育的支出凭证和期限证明材料,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在中国境内接受语言培训以及子女在中国境内接受教育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且在合理数额内的部分免予纳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
4.符合条件的外籍专家工薪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内容: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4.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6.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
5.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
政策内容:自2004年1月1日起,受雇于我国境内企业的外籍个人(不包括香港澳门居民个人),因家庭等原因居住在香港、澳门,每个工作日往返于内地与香港、澳门等地区,由此境内企业(包括其关联企业)给予在香港或澳门住房、伙食、洗衣、搬迁等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的补贴,凡能提供有效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以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20号〕第二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外籍个人就其在香港或澳门进行语言培训、子女教育而取得的费用补贴,凡能提供有效支出凭证等材料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为合理的部分,可以依照上述(94)财税字第20号通知第二条以及国税发〔1997〕54号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
6.符合条件的外交人员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内容: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7.华侨从海外汇入赡养家属的侨汇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内容:一、华侨从海外汇入我国境内赡养其家属的侨汇,免征个人所得税;二、继承国外遗产从海外调入的外汇,免征个人所得税;三、取回解冻在美资金汇入的外汇,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华侨从海外汇入赡养家属的侨汇等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外[1980]196号)
8.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政策内容: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9.税收协定中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
政策内容:
1.税收协定中股息条款
2.税收协定中利息条款
3.税收协定中特许权使用费条款
4.税收协定中财产收益条款
5.税收协定中常设机构和营业利润、独立个人劳务、受雇所得(非独立个人劳务)、演艺人员和运动员、退休金、政府服务、教师和研究人员、学生、其他所得等条款,其他类协定的税收条款等
政策依据: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内地对香港和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含税收条款的其他类协定等
10.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免征车船税
政策内容:自2012年1月1日起,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免征车船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11.来华专家购置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政策内容:经国务院批准,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
12.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自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政策内容: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的车辆。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13.外交部确认的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政策内容:自1997年10月1日起,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或协定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契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
相关链接:现行税费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