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研发创新
1.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政策内容:自 2019年 1 月 1 日至 2020年 12 月 31 日,继续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1号)
2.研究开发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政策内容: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 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 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 2018年 1 月 1 日至 2020年 12 月 31 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75%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3)《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3.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政策内容:自 2018年 1 月 1 日起,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 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4.提高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的税前扣除比例
政策内容:自 2018年 1 月 1 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
5.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
政策内容:自 2019年 1 月 1 日至 2021年 12 月 31 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6.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内容:自 2008年 1 月 1 日起,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
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科技园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号);(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8号)
7.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内容:自 2001年 1 月 1 日起,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号)
相关链接:现行税费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