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岸交流
1. 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内容: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海峡两岸海上直航来源于大陆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内容:自 2008 年 12 月 15 日起,对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取得的来源于大陆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峡两岸海上直航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4号)
3.海峡两岸空中直航来源于大陆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内容:自 2009 年 6 月 25 日起,对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取得的来源于大陆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峡两岸空中直航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63号)
相关链接:现行税费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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