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中山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的解读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中山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解读如下:
一、制定《公告》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第二条规定“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以及《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发〔2010〕105号)第二条规定“各级税务机关应结合当地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实际税负、房价的上涨等因素,对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进行及时调整,确保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及时、充分发挥调节作用”,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制定了《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调整为不低于2%,由主管税务机关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比如销售情况、取得土地情况、项目开发情况等,评估土地增值税清算税负,科学、合理地确定每个项目的预征率,并适时调整。
(二)保障性住房项目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为1%。
(三)土地增值税首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本公告施行之前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可选择按照《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或本公告执行。土地增值税首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本公告施行之后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按照本公告执行。
三、《公告》的生效时间
本公告自2021年X月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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